法制網訊 記者郭宏鵬 通訊員廖濤 黃飛 嬰兒出生時身患重病,家人商議後決定放棄治療並找來一名清潔工將嬰兒“送走”,後嬰兒被髮現溺死在湖水中。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韓某、萬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去年12月23日凌晨2時許,陳某的妻子在醫院產下一名男嬰,該男嬰出生後因全身多處殘疾、患有疾病,陳某作出放棄治療的決定。當天凌晨4時許,經陳某的母親韓某、嬸嬸萬某及父親陳某某商議,決定將該男嬰“抱走”(遺棄)。在醫院門口看到推著垃圾車的清潔工李某,遂對其說嬰兒不健康,讓其幫忙“抱走”,併為此向李某支付了人民幣100元。李某將該男嬰放在垃圾車內,最後扔至湖中。當日8時許,路人發現有嬰兒浮在湖中,遂報警。  (原標題:嬰兒殘疾 奶奶掏錢讓清潔工溺死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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