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事
  按照相關的“窗口期”交易禁令,對董監高或其親屬在窗口期交易或許難以監管,但對於一些較為嚴重的違規交易,可以從內幕交易的角度予以規制和約束。
  7月11日、14日和15日,浙江眾成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陳大魁的女兒陳晨,通過競價交易合計出售浙江眾成股票122.9萬股,減持均價分別為7.33元、7.29元和7.20元。7月16日晚,浙江眾成公告稱,陳大魁擬自7月21日起的未來六個月內,減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計不超過4500萬股(公司總股本的10.19%)。7月22日陳大魁通過大宗交易減持2208.21萬股股份,減持價格為6.19元/股,浙江眾成當日收盤價為6.91元/股;其中女兒陳晨買入329.59萬股,配偶何雪平買入200萬股。這引起輿論關註。
  原始股東拋出巨額減持計劃,顯然會對股價產生衝擊,7月17日浙江眾成下跌4.54%,此前陳晨的拋售等於恰好避開此次下跌,此番又以6.19元的“低價”從其父之手接盤329.59萬股,等於賺了一筆差價;即使不考慮其父減持價格的讓利,單就市場價格計算,此前的減持也是賺到了差價。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規定了董監高“窗口期”交易禁令,“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等情形下;董監高不得交易本公司股票。浙江眾成是中小板公司,中小板“窗口期”交易禁令覆蓋範圍更廣,按《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中小板上市公司董監高的配偶也受“窗口期”交易禁令約束。但陳晨是陳大魁的女兒,即使此前在“窗口期”拋售,也不違反“窗口期”禁令。另外,即使董監高、董監高的配偶違反“窗口期”交易禁令,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處罰機制,這是漏洞,需要彌補。
  當然,並不是說董監高或其親屬窗口期交易就無從監管和規制了,對於一些較為嚴重的違規交易,可以從內幕交易的角度予以規制和約束。比如陳大魁作為大股東,其擬大筆減持的信息,有可能屬於內幕信息。《證券法》第67條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屬於重大事件;《證券法》第75條規定,重大事件屬於內幕信息。
  如果陳大魁擬大筆減持信息屬於內幕信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係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等情形,法院可以確認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原標題:對高管親屬“窗口期”交易需納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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